一、出臺背景與依據?
隨著醫療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醫保基金監管面臨新挑戰。為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推動醫療保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促進誠信自律,構建良好的誠信環境,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3〕1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二、實施意義
《辦法》的出臺,是內蒙古自治區深化醫保基金監管改革的重要舉措。通過信用檔案“全程記”、評價等級“動態評”、獎懲措施“精準施”,將監管重心從事后查處轉向事前預防、事中監控,實現“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同時,通過與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的數據共享,推動跨部門、跨領域信用聯動管理,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共治”的監管格局,為醫保基金安全運行筑牢制度防線,切實保障參保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主要內容 ?
本辦法共12章47條,另附5個申請表模板(異議處理申請表、異議信息處理結果反饋單、信用修復申請表、不予信用修復告知書、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 ?
第一章 總則(1~8條),明確立法依據、適用范圍、信用管理定義、基本原則,以及自治區與盟市醫保行政部門的職責分工。
第二章 信用檔案(9~10條),規定信用檔案的建立標準,內容涵蓋信用承諾、良好/不良行為、評價結果等。
第三章 信用承諾(11~13條),要求定點醫藥機構等主體簽署信用承諾書,承諾依法使用醫保基金,承諾內容納入信用檔案并作為監管依據。
第四章 信用信息歸集(14~16條),規范信用信息采集范圍、方式,由自治區醫保局制定、更新信用信息目錄。
第五章 信用評價(17~20條),設定年度評價周期、排除評價的情形,采用百分制將信用等級分為A(優秀)至D(差)四級。
第六章 信用監控與預警(21~22條),通過信用評價平臺實時監控,對嚴重失信行為及時降級并預警。
第七章 信用信息披露與權益保障(23~28條),規定信息披露方式、保密要求,并與自治區各行政區域社會信用平臺共享數據。
第八章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29~34條),將信用等級與監管掛鉤,制定激勵守信和懲戒失信措施。
第九章 異議處理(35~37條),允許信用主體對信息錯誤、評價結果等提出異議,需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申請,醫保部門15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反饋。
第十章 信用修復(38~42條),失信主體滿足整改、消除影響等條件后可申請修復,需提交整改證明等材料。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43~44條),要求醫保部門依法履職、保障信息安全,對工作人員瀆職行為追責。
第十二章 附則(45~47條),說明藥品耗材企業信用評價按國家規定執行,文件有效期2年,由自治區醫保局解釋。 ??
四、其他說明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全區醫療保障領域信用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有關具體操作流程、評價標準及獎懲措施,將在后續制定的相關實施細則中予以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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