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轉載請注明來源:醫法匯
案情簡介
患者吳女士(23歲)因懷孕到縣婦保院檢查,經檢查為初檢孕周6周。4個月后到縣中醫院進行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報告單》檢查所見部分就胎兒四肢記載為:"雙側上臂及其內的肱骨可見,雙側前臂及其內的尺、橈骨可見,雙手呈握拳狀。"2個月后到縣醫院進行彩色超聲檢查,《彩色超聲檢查報告單》超聲所見部分就胎兒四肢記載為:"雙側肱骨可見,雙側尺橈骨可見,雙手掌呈握拳狀。"兩家醫院出具的報告單尾部均有對檢查的局限性進行告知的條款。1個月后,吳女士在縣醫院產下一男嬰,取名劉XX,出院診斷為:"1.孕1產1孕39+2周頭位順產,2.小嬰右掌缺如。"
患兒父母認為,縣中醫院、縣醫院盲目出具錯誤的檢查結果,致使其相信胎兒是正常的,無法對胎兒的出生作出選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起訴兩家醫院按照40%的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4萬余元。
法院審理
訴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意見認為,吳女士在妊娠6個月時在縣中醫院進行檢查,《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報告單》中的"胎兒四肢"記錄為:雙側上臂及其內的肱骨可見,雙側前臂及其內的尺、橈骨可見,雙手呈握拳狀。在鑒定會上縣中醫院B超醫生展示圖片,當時他也僅看見胎兒左手,醫生在沒有完全看清楚的情況下,盲目地將報告單報告成"雙側"。在妊娠期孕婦進行B超檢查其目的就是檢查胎兒發育情況,篩查先天胎兒殘疾。由于縣中醫院的《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報告單》的誤導。致使吳女士繼續妊娠而產下殘疾兒童,縣中醫院的過失與吳女士產下殘疾兒童存在因果關系,本病例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縣中醫院應承擔次要責任"。
吳女士在妊娠8個月時在縣醫院進行檢查,《彩色超聲診斷報告單》中的"胎兒四肢"記錄為:雙側肱骨可見,雙側尺橈骨可見,雙手掌呈握拳狀。在妊娠期孕婦進行B超檢查其目的就是檢查胎兒發育情況,篩查先天胎兒殘疾。出生后的嬰兒是右前臂三分之二及手掌缺失,在當時B超圖像上,不可能看到胎兒右側完整的尺、橈骨及手掌,而醫生在沒有完全看清楚的情況下,盲目地將報告單報告成"雙側尺、橈骨可見,雙手掌呈握拳狀"。由于縣醫院的《彩色超聲診斷報告單》的誤導,致使吳女士繼續妊娠而產下殘疾兒童,縣醫院的過失與吳女士產下殘疾兒童存在因果關系,本病例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縣醫院應承擔次要責任"。
縣醫院不服,向縣衛計局提交再次鑒定申請書。3日后,縣衛計局出具《關于吳女士之子不再次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說明》,該說明載明:因吳女士拒絕再次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縣醫院對醫療事故不能再次進行鑒定。訴訟中,縣醫院和縣中醫院認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沒有進行再次鑒定,沒有證據效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兩家醫院雖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程序不合法,但未提供證據證實,亦未提出新的鑒定申請,應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的責任。縣醫院雖在法定期間內提交了再次鑒定的申請,但未按照規定申請縣衛計局將再次鑒定的申請提交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未按照法律完成必要的程序。患方對超聲檢查的失敗概率未予以足夠重視,僅在懷孕第6個月和第8個月進行了超聲檢查,喪失了避免患兒出生的有利條件,自身負有一定過錯。因其自認承擔60%的責任,故此兩家醫院應承擔40%的責任。兩家醫院無法確認責任大小,各自承擔20%的賠償責任。患兒殘疾賠償金與醫療行為無關,不予支持。判決兩家醫院賠償患方殘疾器具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共計4萬余元。
醫患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患方認為,一審僅支持患兒3歲前的殘疾輔助器具,在其平均壽命期間將要進行11次訴訟,應該一次性計算并賠償全部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全部支持。二審法院認為,精神撫慰金不應以過錯程度由患方進行分擔。兩家醫院診療活動的服務對象是吳女士,其診療過錯造成的結果是吳女士夫妻未能選擇是否終止妊娠而導致畸形兒出生,一審支持患兒殘疾輔助器具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改判兩家醫院賠償患方精神撫慰金、鑒定費共計5萬余元。
法律簡析
產檢是每一位孕婦都要進行的常規孕期檢查,其目的是及時發現母親和胎兒的異常,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篩查,以及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進行診斷。在醫療實踐中,超聲檢查作為篩查胎兒畸形的重要手段,對孕婦及胎兒的健康評估具有關鍵作用。然而,若醫療機構在檢查過程中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可能導致誤診或漏診,進而引發嚴重的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注意義務。超聲檢查作為篩查胎兒畸形的重要手段,其準確性直接影響患方對胎兒健康狀況的判斷,進而影響終止妊娠的決策。因此,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診療規范,全面、謹慎地觀察胎兒四肢結構,確保檢查的全面性和報告的準確性。但本案中,縣中醫院醫生僅看見胎兒左手,卻盲目報告"雙側",縣醫院醫生在B超圖像不可能顯示右側完整尺橈骨的情況下,仍出具錯誤報告,均違反了注意義務。雖然兩家醫院在報告單尾部告知了檢查局限性,但單純的格式條款告知不足以免除其過失責任,尤其是在醫生未充分檢查的情況下。故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意見認為醫院的過失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法院判決兩家醫院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在性質上屬于優生優育選擇權侵害賠償,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一是"不當出生"的問題,法律上的"不當出生"是指孕有先天缺陷胎兒的父母,因醫療機構的過錯影響其優生優育的選擇權,導致缺陷胎兒出生,父母以醫療機構對該缺陷胎兒的不當出生負有過錯為由,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民事糾紛;二是"不當生命"的問題,"不當生命"是指缺陷兒童在尚處胎兒狀態時,因醫療機構的過失使其出生,并在獲得生命后承受該缺陷痛苦,而要求醫療機構予以賠償的民事糾紛。本案中,兩家醫院未能通過醫療手段及時確診,未能檢查出患兒四肢是否存在缺失,從而影響了患兒父母作出是否終止妊娠的決定,侵害了其優生優育選擇權。
"出生缺陷"的責任不同于其他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是新生兒的缺陷不是醫院造成的,而是先天存在的,即使醫院盡到了合理的檢查與告知義務也無法改變胎兒先天缺陷這一事實;二是缺陷胎兒的出生不是其父母的主觀意愿,而是基于對醫院的信任而產生的本來可能避免的后果。損害事實并不是指缺陷兒"缺陷"這一事實,而是指因醫院過錯造成其非期待出生,該"出生"給缺陷兒父母帶來的一系列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而精神撫慰金的本質是對患方"生育選擇權"被侵害的救濟。當醫療機構因過錯導致患方無法終止妊娠時,其過錯直接侵害了患方對"是否生育健康子女"的自主決定權,這種精神痛苦是獨立于患兒實際損害存在的。因此,法院在二審中糾正了一審"按過錯比例分擔"的錯誤,將精神撫慰金全額支持。
醫療活動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風險性,醫療機構在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醫療規范。同時,也要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意識和能力,完善醫療質量管理制度。醫療質量的核心是"風險防控",而法律風險的防控必須貫穿于診療行為的每一個環節。對超聲科醫生而言,一份報告單不是簡單的"檢查記錄",而是對患方知情權的承諾。超聲屏幕前的每一次仔細掃查、報告單上的每一句準確描述都是在為患者的信任筑起更堅固的防線,也是為醫療機構的長遠發展系上更安全的保險繩。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注:文章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