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國家疾控局綜合司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電子病歷信息使用管理的通知》(國衛辦醫政函〔2025〕262號),對醫療機構的電子病歷信息管理提出系統性規范要求,明確醫療機構承擔主體責任,強化患者隱私保護和數據安全管理。
通知明確了電子病歷的范圍,指出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字、影像等數字化信息,并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通知要求醫療機構對本單位電子病歷信息使用管理承擔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嚴格保護患者隱私,不得以非醫療、教學、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歷信息。醫療機構應明確電子病歷信息使用管理的牽頭部門,確定各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分工,并將電子病歷信息規范使用管理情況納入行政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績效評價。
在管理制度方面,通知要求醫療機構完善電子病歷信息系統分級管理制度,規范電子病歷的建立、記錄、修改、保存、傳輸等各環節工作流程及使用、管理的權限范圍。同時建立電子病歷信息使用長效監管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
關于信息使用規范,通知強調醫療機構應當為電子病歷系統操作人員提供專有的身份標識和識別手段,并設置相應權限。明確操作人員對本人身份標識的使用負責,不得違規收集、使用、傳輸、透露、買賣患者病歷信息或通過網絡渠道傳播。
外部服務商訪問電子病歷系統需簽訂保密協議并接受監督。機構需確保所有電子病歷操作痕跡、時間及人員可查詢追溯,支持采用數字水印等技術留痕。信息共享時需嚴格授權審批,接收外部電子病歷信息時須驗證其合法性、完整性與安全性,并建立詳細使用記錄。
在數據安全方面,通知要求醫療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強化數據安全管理,建立電子病歷信息安全防護體系,定期開展安全評估。
通知最后強調,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規范使用電子病歷信息的指導和監管,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醫療機構規范使用電子病歷信息情況作為醫院評審、醫院巡查、智慧醫院建設等相關工作重要評估依據。
(本內容圖源: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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